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623号
原告:四川宇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古柏社区*组。
法定代表人:邱梦阳。
委托代理人:熊万华,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复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王基平。
原告四川宇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复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宇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宇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