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江细x,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黄细x,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吴永x,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吴志x,男,汉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谌XX,女,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陈x,男,汉族,1991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周x,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高安市建陶基地。
法定代表人:孔庆基,经理。江细华等申请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执20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