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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572号

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胡金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胡金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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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572号

原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园西四路2号长寿古镇C区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657479XQ。

法定代表人:李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梓辰,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金望,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金望房屋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7.50元,由原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婕

代理

审判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梦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