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789号
原告:杨建生,农民。
被告:兰利斌,市民。
原告杨建生诉被告兰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杨建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建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杨建生负担。
审判员 曹国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琴 来自
杨建生与兰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789号
原告:杨建生,农民。
被告:兰利斌,市民。
原告杨建生诉被告兰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杨建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建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杨建生负担。
审判员 曹国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