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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789号

杨建生与兰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建生,兰利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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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789号

原告:杨建生,农民。

被告:兰利斌,市民。

原告杨建生诉被告兰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杨建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建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杨建生负担。

审判员  曹国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