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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511号

柯劲松、戴熙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劲松,戴熙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柯劲松,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戴熙玮,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申请执行人柯劲松与被执行人戴熙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02.89893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线索。且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赣048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荣亮

审判员  喻世冲

审判员  周 纲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