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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执628号

袁梅景、郑川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梅景,郑川志,韩志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3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袁梅景,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威县人。

被执行人:郑川志,男,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住威县。

被执行人:韩志红,女,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威县,系被执行人郑川志之妻。袁梅景与郑川志、韩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33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梅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梅景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于2017年10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33民初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保正

审判员  高凤楼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田家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