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3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袁梅景,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威县人。
被执行人:郑川志,男,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住威县。
被执行人:韩志红,女,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威县,系被执行人郑川志之妻。袁梅景与郑川志、韩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33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梅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梅景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于2017年10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33民初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保正
审判员 高凤楼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田家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