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180号(2016)吉0191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陈东兰,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王萍,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晓影,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陈东兰与王萍、李晓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陈东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东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陈东兰。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刘一嘉
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