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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180号之一

陈东兰与王萍、李晓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东兰,王萍,李晓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180号(2016)吉0191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陈东兰,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王萍,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晓影,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陈东兰与王萍、李晓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陈东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东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陈东兰。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刘一嘉

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