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581号
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万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何中华,女,汉族,职工。
被告:姜红,女,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那仁巴特尔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娜仁其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