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02执2119号之一被拘留人:王彩琴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周晨牧、周建平、王彩琴(2017)浙1002执211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彩琴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