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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955号

武侯区富贵办公家具厂申请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侯区富贵办公家具厂,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武侯区富贵办公家具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经营者:刘道贵,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XX金,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侯区富贵办公家具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武侯区富贵办公家具厂货款3637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8元。本院在本案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了限高令,进行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传飞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林治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秦海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