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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恢49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盖世荣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盖民荣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责人李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臣,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盖民荣,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盖世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盖世荣暂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振东

审 判 员  高 亮

代理

审判员  康宇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