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364号
原告:山东众利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翔龙国际商务中心南院1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袁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刚,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欢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双月园路科技创业园B3300
法定代表人:张诗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众利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欢聚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众利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山东众利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晨生
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
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