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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查字第356号之一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喻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查字第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

被执行人: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浮江乡。

被执行人:喻来,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民二(吉)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喻来所有的位于大余县房屋一套(赣房权证余房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叶赞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