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查字第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
被执行人: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浮江乡。
被执行人:喻来,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民二(吉)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喻来所有的位于大余县房屋一套(赣房权证余房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叶赞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