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728号
原告:郭洋,女,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坤,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抚松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维平,系经理。
原告郭洋诉被告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2017年9月14日,原告郭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郭洋负担。
审判员 丁永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苏秀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