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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25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曾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曾静,林尧,肖维,张元玲,曾宪坤,林小毛,杨会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东路与峡口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舒新华,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曾静,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

被执行人:林尧,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肖维,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张元玲,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曾宪坤,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林小毛,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花古乡正龙村。

被执行人:杨会田,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静、林尧、肖维、张元玲、曾宪坤、林小毛、杨会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静、林尧、肖维、张元玲、曾宪坤、林小毛、杨会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贤朝

审判员  杨恢喜

审判员  李同改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煊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