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男,1967年4月23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73年2月15号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石春华,女,1973年9月3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本院在申请人杨文与被执行人李红军、石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大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晓雨
审判员 贺宏斌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 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