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546号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谭新文、李英本院执行的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谭新文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经被执行人谭新文、李英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048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更多数据:
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谭新文、李英非诉执行结案通知书
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546号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谭新文、李英本院执行的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谭新文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经被执行人谭新文、李英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048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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