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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281号之一

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敬锋、李晓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敬锋,李晓明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付学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孟德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敬锋,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李晓明,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敬锋、李晓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敬锋、李晓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敬锋、李晓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黎明

审 判 员  全光根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