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107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呼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于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程 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