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699号
原告:刘月芝,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高建印,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耿玉霞,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刘月芝与被告高建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刘月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月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原告刘月芝负担。
审判员 马咏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吕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