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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1008号

范小红与鲁闪闪、刘霞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小红,鲁闪闪,刘霞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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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范小红,女,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鲁闪闪,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霞锋,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小红与被执行人鲁闪闪、刘霞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霞锋、鲁闪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闪闪、刘霞锋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彩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