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043号
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吴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勋,该公司供暖部主任。
被告:卓改措(身份证号码:×××),女,藏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
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卓改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处政
书 记 员 梁增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