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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恢385号

张征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恢385号张征诉张永祥一案,业经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审理终结,该案2014京方正执字第0050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在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张永祥名下位于朝阳区双花园南里二区6号楼10层1单元1003号房屋。2017年8月30日,马志军以101784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朝阳区双花园南里二区6号楼10层1单元1003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马志军所有。朝阳区双花园南里二区6号楼10层1单元1003号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志军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马志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志红

代理

审判员  侯世永

代理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