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李旭国,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武孝勇,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李旭国诉被执行人武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武孝勇的存款3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