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095号
原告:路德才,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学洲,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第三人:颜士建,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户籍地沭阳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路德才诉被告左学洲、第三人颜士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德才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宋军明
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
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祁 磊
书 记 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