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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095号

路德才与左学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路德才,左学洲,颜士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095号

原告:路德才,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学洲,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第三人:颜士建,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户籍地沭阳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路德才诉被告左学洲、第三人颜士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德才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宋军明

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

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祁 磊

书 记 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