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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执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维达、王一妃、尤钊宇、长沙海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维达,王一妃,尤钊宇,长沙海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维达。

被执行人:王一妃。

被执行人:尤钊宇。

被执行人:长沙海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维达、王一妃、尤钊宇、长沙海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经本院审结,(2016)湘038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伟忠

代理

审判员  蔡旺东

人民陪审员  成 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吴通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