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更37号罪犯周文翔,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黄石监狱服刑。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文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7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黄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获监狱4次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及具体事实材料、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周文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的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翔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 军
审判员 童 威
审判员 曹晓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万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