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8652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12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
被执行人:谢炜豪,男,汉族,1995年9月3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永泰县。本院在执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谢炜豪抢夺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谢炜豪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卜 健
人民陪审员 刘勇宏
人民陪审员 邹 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执 行 员 黄小徽
书 记 员 廖智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