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080号
原告:倪金英,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绪亮,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倪金英与被告肖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倪金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倪金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倪金英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倪金英1720。
审 判 长 于素娟
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
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