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09号之二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生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刘某某申请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黄小金将其原名下与其妻何某某共有的位于某某佳园B区10栋4单元501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至其前妻何某某名下以逃避债务的事实经本院查实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某某原名下所共有的位于某某佳园B区10栋4单元501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裕清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江西)
书记员 谢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