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何平路被执行人宣志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舟定白商初字第000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宣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宣志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宣志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宣志刚(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17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杰AUT())O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则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