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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371号

李白发与刘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白发,刘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李白发。

被执行人:刘苹,男。本院在执行李白发与刘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调查,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至勇

审 判 员  肖知平

代理

审判员  洪美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