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李白发。
被执行人:刘苹,男。本院在执行李白发与刘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调查,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至勇
审 判 员 肖知平
代理
审判员 洪美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