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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509号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吴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吴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50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大道欣荣路西一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才,局长。委托代理人苏玉华,该局伦教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刘康荣,该局伦教分局科员。被执行人吴梅,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顺监伦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监伦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监伦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吴嘉敏

审判员  郑旭辉

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肖静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