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肖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肖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肖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谌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