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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2执82号

被执行人别恩加什·毛卡那森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别恩加什·毛卡那森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2执82号

被执行人:别恩加什·毛卡那森,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别恩加什·毛卡那森犯盗窃罪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别恩加什·毛卡那森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被执行人尚需交纳罚金2000元。综上,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德勇

审 判 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