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苏1322执5115号
被执行人:王佳佳,男,1986年2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连云港市新浦区。本院在王佳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高允宽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飞艳
王佳佳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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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苏1322执5115号
被执行人:王佳佳,男,1986年2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连云港市新浦区。本院在王佳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高允宽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