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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013号

杜广岳、郑永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广岳,郑永革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013号申请人杜广岳,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郑永革,男,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永革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