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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958号

李红纪、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纪,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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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冀1102执保95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纪,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04583873。

法定代表人:杜益锋,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海波,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象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红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海波、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87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9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