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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883号

王某涛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883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张万寨居委肖庄。被执行人王某涛,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常庄乡大王台一组。本院在执行肖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涛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某涛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涛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杰

审判员 冯国勇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