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883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张万寨居委肖庄。被执行人王某涛,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常庄乡大王台一组。本院在执行肖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涛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某涛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涛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杰
审判员 冯国勇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