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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647号之一

乐年红、郑美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年红,郑美应,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年红,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玉湖路17号1单元131室。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6902110177。

被执行人:郑美应,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粮食路6号3栋3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5805100051。

被执行人: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石佛寺镇中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郑美应,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乐年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鄂118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美应偿还乐年红借款5.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在一级压榨菜籽油5L一桶共计一万桶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美应、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8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希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