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杨瑜英,女,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大章,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奇军,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晖,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瑜英与被执行人刘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贤朝
审判员 杨恢喜
审判员 李同改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