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曾焦彬,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郭晓海,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郭海波,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焦彬与被执行人郭晓海、郭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炳泉
审 判 员 郑育鑫
代理
审判员 庄婷婷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傅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