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4执418号

方丽桃与范再纲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丽桃,范再纲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方丽桃,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范再纲,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方丽桃与范再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基高

审判员  欧阳杰

审判员  刘顺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肖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