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66号
原告:山东绿卡凯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号。
法定代表人:牛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凌,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力,总经理。
被告:郭良,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文,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绿卡凯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郭良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山东绿卡凯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绿卡凯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绿卡凯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00元,减半收取计3080.00元,由原告山东绿卡凯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东辉
审 判 员 翟雪利
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贾 秀
书 记 员 董迎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