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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869号之一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红卫,张继锋,方永利,杨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组织机构代码:16496898-2。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红卫,男,1975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继锋,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方永利,男,1958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杨春燕,女,1975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红卫、张继锋、方永利、杨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23民初32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继锋和李新梅名下共有的位于广饶县渤海经典小区x楼东x单元x层东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6)第2012-089-1120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景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