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申请执行人何某某2,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五洲国际建材城),注册号420000000017699,组织机构代码67367210-0。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凯,该公司员工。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王某某、何某某2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1556.30元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45元,执行费127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130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7)鄂0116执210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7)鄂0116执1304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2101号案件中执行,故对(2017)鄂0116执1304号案件应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7)鄂0116执1304号执行案件并至(2017)鄂0116执2101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304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雷 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