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469-1号
原告:湖北省恒大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昌区中北路31号办公大楼(2009-093)20楼2008室。
法定代表人:梁格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晟岚,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原告湖北省恒大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晟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原告湖北省恒大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恒大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湖北省恒大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三项合计9660元,由原告湖北省恒大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萍
人民陪审员 王伶
人民陪审员 周鸣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