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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执326号

王文波、乐平市恒海门窗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波,乐平市恒海门窗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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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波,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乐平市。

被执行人:乐平市恒海门窗建材有限公司,住乐平市塔山。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文波与被执行人乐平市恒海门窗建材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2民终3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80481元,承担诉讼费10元,承担执行费1107.3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0491元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企业登记等情况予以查询,未发现可供本院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326号案件的本次��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礼东

审判员  王焱平

审判员  冯涌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蒋含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