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567号申请执行人李周,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橡林王楼村委王楼***号。公民身份证号4128011981********。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路学校家属院*****号。身份证号码4128011979********。申请执行人李周与被执行人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豫170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志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刚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