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茂荣,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申请执行人:王中庆,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申请执行人:梁晨杨,男,201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法定代理人:杨茹,女,199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王林,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关于梁茂荣、王中庆、梁晨杨申请执行王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王林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隆信用社账户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现因该案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林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隆信用社账户银行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罗奥 关注公众号“”